继承权丧失(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
安源:儿女均是继承人 法官调解续亲情
本是兄弟姐妹,却因为“女子无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而闹上法庭。
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纠纷案,经调解确认原、被告对父母遗留下来的房产各占六分之一的所有权。
原告: 大姐
原告诉称,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系同胞姐弟、姐妹关系。
原告父、母过世后遗留下一栋二层房屋。原告父亲在原告母亲过世后曾多次提出原、被告六人各出10万元将该房屋重建,每人一套。原、被告亦多次协商建房事宜。
被告王某某: 原告去世长兄之子
但在原告父亲去世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某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丙、王某丁系女儿,不能参与建房。
经多次协商不成,原告将其余五被告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原告系诉争房屋的共有人。
判决
主审法官考虑到本案原、被告之间均系至亲关系,简单判决并不能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矛盾,通过多次做原、被告工作,让三被告意识到将原告及其他被告排除继承权是不合法也不合情理的,无论是儿、女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原、被告遂达成了以上一致协议,原、被告之间因房反目的亲情也得到了延续。
◆来源:萍乡法院网综合莲花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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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胡淑艳 赖晓宇